





黑镜党发﹝2012﹞18号
镜泊湖管委会2012年度自身建设工作目标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目标考评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激励与调动党组织、党员干部求实创新、跨越争先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既定目标、落实各项任务,依据牡丹江市直机关(单位)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范围:委属基层党组织。即:园林处、门区管理站、执法监察大队、环境监测中心、南湖管理办公室、船艇码头管理站、渔政管理站、游客服务中心、集团公司。
第三条 机关承担自身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其纳入工作总目标任务中。
本办法由自身建设工作目标考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考评体系
第四条 自身建设工作考评指标,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市精神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和市法制办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
第五条 考评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创新、效能建设。
第六条 考评主体及程序: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效能建设由委纪检委负责考评;领导班子建设由委政治部负责考评;机关党的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由委机关党总支负责考评;法制建设由办公室负责考评;社会管理创新由办公室负责考评。
自身建设工作目标的制定,由考评主体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当年考评内容和标准,经目标考评办审核后下达。
第七条 自身建设工作目标下达后,一般不进行调整。如确因上级部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追加的,由各考评主体提出申请,经自身建设工作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三章 目标监管
第八条 实现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自身建设工作目标的落实,并及时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定期自查。各单位依据下达的目标任务,每月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解决目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季度末将目标进展情况上报自身建设工作目标考评办。
第十条 跟踪检查。采取经验交流、现场会、座谈会等办法跟踪督办抽查,并随时对各单位目标进展情况提供各种形式公告,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委党委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强化指导。考评办负责工作考评推进落实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作法和经验,不断完善考评机制,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末,各单位进行年终自检自查,并将年度自身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自身建设工作目标考评办。
第十三条 考评办按照年初制定的考评内容及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委目标考评领导小组。
第五章 考评计分
第十四条 自身建设工作目标考评为21分,占全委目标总分21%。即:领导班子建设3分、党风廉政建设3分、机关党的建设1.5分、机关作风建设1.5分、精神文明建设3分、法制建设3分、社会管理创新3分、效能建设3分。
第十五条 每项中未完成一小项扣0.2分,累计三小项未完成,取消该项考核。
第六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95分以上(不含95分)为优秀;95-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85分以下为达标。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为优秀档次的部门(单位),在干部评比先进、学习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立镜泊湖管委会自身建设工作目标考评管理小组。
组 长:朱益民 张海军
副组长:刘振萍
成 员:纪检委 政治部 机关总支 办公室
基层各单位主要领导
中共黑龙江省镜泊湖管理委员会
2012年3月21日